2007年5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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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该被遗忘的角落
陈晓芳 吴竞东

  在荷兰举办的花博会上,一个3000平方米的展厅同时展出了数百牡丹、芍药品种,权利人有荷兰人、以色列人、澳大利亚人……惟独没有中国人—— 

  谈到知识产权,人们马上会联想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对植物新品种权,多数人却感到陌生。
  虽然早在10年前,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但10年后的今天,相对其他广受瞩目的成员,它仍然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颇受冷落的一员。

  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十分之一
  “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1/10。”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
  截至目前,农业部已发布了六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有62个植物的种或属被列入保护。虽然有众多的作物品种综合性状表现突出,但因不在保护名录中,品种权也得不到保护。
  作为荷兰、法国、新西兰等多家月季、菊花育种人在中国的代表,北京兰中农商技术开发中心总经理袁向阳对此深有感触。他介绍说,由于保护目录范围太小,一方面,国外很多花卉公司培育的花卉品种至今都不敢拿到中国来;另一方面,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我国很多珍稀物种和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资源处于“不设防”状态,导致大量流失。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袁向阳就曾建议相关部门先把中国单瓣牡丹、芍药在国内进行品种登录,再到国际市场去登录,从而进军欧盟市场。可惜未能如愿。与此同时,欧洲人却在中国大量高价收购黄色、绿色、白色单瓣牡丹、芍药,致使2002年国内个别品种存量不足100棵。而在2003年荷兰举办的花博会上,一个3000平方米的展厅同时展出了数百个牡丹、芍药品种,品种权人除了荷兰人、以色列人,就是澳大利亚人……惟独没有中国人。
  
  维权者的烦恼
  据了解,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保护,即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品种权进行保护。二是司法保护,即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作为主要承担宏观指导农业生产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务繁忙,对具体案件难以投入太多力量;若走诉讼途径,也会面临取证难、耗时长等问题。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33项植物新品种权的上市公司,遭遇侵权时就面临着取证方面的困难。据介绍,良种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很强的季节性,不容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及时查处侵权案件困难很大,取证人员有时甚至有生命危险。此外,除了北京市有合法的维权鉴定机构,其他大多数省份的法院尚未指定合法的鉴定机构。
  袁向阳说,尽管代理的花卉品种频遭侵权,但他提起的诉讼并不多。近几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绝大多数种子公司效益不好,部分职工纷纷自找门路,挂靠原单位或自立门户自行生产和销售种子。
  一些单位既无资金,又无场地设备,没有自己的品种,只有靠侵权生产市场畅销的被保护品种来生存。待品种权人发现被侵权后,往往已将种子卖完,人去楼空,一走了之。权利人往往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处于无奈境地。
  
  保护名录大幅扩充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10月,向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共计4033件,已经获得授权的1013件。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上升较快。
  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为促进我国农业育种创新和新品种推广,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部已正式颁布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这是我国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个规划。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力争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从现有的62个植物种属扩大到100个以上。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刘平指出,1997年颁布的“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与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应着手修改完善“保护条例”并启动上升为法律的前期程序。同时还要完善相关具体操作规程。